吉林建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筑梦”基金奖学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 “筑梦”基金奖学金项目的管理,规范基金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吉林建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筑梦”基金奖学金项目是为吉林建筑大学在校就读的全日制在籍本科生、研究生提供的公益项目。吉林建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通过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募集捐款。
第三条 “筑梦”基金奖学金项目奖励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尊重捐方意愿、体现奖励效率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筑梦”基金奖学金项目设管理办公室,办公室由教育发展基金会和学生工作部门、研究生工作部门组成,办公室执行“联席会议”制度,以联席会议的方式共同决策涉及项目的相关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吉林建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长担任。
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筑梦”基金奖学金项目的总体管理和奖励评审工作,对项目的奖励评审办法进行制度设计,确保管理科学,奖励透明,评审公正。
第五条 “筑梦”基金奖学金的决策机构是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由理事会决定本项目重大事项。
第六条 吉林建筑大学学生工作部门、研究生工作部门、校友工作部门“筑梦”基金奖学金项目实施机构,受教育发展基金会委托,完成以下工作:
(一)上报申请人材料和《“筑梦”基金奖学金项目审核统计表》;
(二)配合基金会对奖学金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问责和处理;
(三)吉林建筑大学学生工作部门、研究生工作部门负责接收并审核基层组织上报材料。各基层组织负责相关材料初审,填写《“筑梦”基金奖学金项目申请表》;申请材料转交学生工作部门、研究生工作部门复审。
第三章 资源筹集
第七条 “筑梦”基金奖学金项目资金主要来源:
(一)接受国内法人和自然人的捐赠;
(二)组织开展专项筹资活动及合作项目募集的资金;
(三)基金增值收益;
(四)政府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条 本项目接受的所有捐赠,均由吉林建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开具吉林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捐赠人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办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 捐赠人可以指定奖励对象。
第十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监督捐款的使用情况。吉林建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对做出重要贡献的捐赠人给予宣传报道和授予荣誉。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一条 “筑梦”基金奖学金项目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制度》。吉林建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财务管理,保障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 吉林建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应对“筑梦”基金奖学金项目的使用建立项目和财务档案(包括申请表、评审表、银行票据清单等)。项目档案要保存十年,财务档案保管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筑梦”基金奖学金项目每年使用和资助总额度,原则上占当年基金总盘的8%。
第五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十四条 “筑梦”基金奖学金项目的奖励对象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筑梦”基金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吉林建筑大学全日制非成人教育的在校本科生、硕士研究生(不含在职研究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申请人根据基金的奖励条件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
(四)符合基金项目奖励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本基金奖励。
(五)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奖励,原则上不再重复奖励。
(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学校相关纪律、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以及拒绝管理机关调查、出具虚假证明的,不予奖励。
第六章 奖励范围
第十五条 “筑梦”基金奖学金项目奖励对象的范围参照吉林建筑大学相关规定,由吉林建筑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认定。
第十六条 “筑梦” 基金奖学金项目的评选对象为全日制非成人教育的在校本科生、硕士研究生(不含在职研究生)。
第十七条 “筑梦” 基金奖学金项目奖励对象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获得“筑梦” 基金奖学金项目的评选对象为全日制非成人教育的在校本科生、硕士研究生(不含在职研究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二)各学期成绩专业综合排名前20%以内(本科生)。
(三)硕士研究生根据《吉林建筑大学研究生培养量化考核暂行办法》由各培养单位评选。
(四)群众基础好,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五)无违法违纪,未受校规校纪处理。
(六)在爱国奉献、道德弘扬、科技创新、自立创业、社会实践、志愿公益等方面有突出事迹或成绩者可优先考虑。
第七章 奖励细则
第十八条 本基金项目单笔奖励额度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
第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核通过后获得奖励:
第二十条 教育发展基金会不直接受理申请人的奖励申请。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必须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填写完整,项目奖励《申请书》;
(二)个人事迹材料一份(1500字);
(三)各学期成绩单及专业排名列表一份;
(四)电子版照一份(竖版照片);
第八章 评审原则
第二十二条“筑梦”基金奖学金项目评审遵循以下原则:
(一)申报时间顺序原则:提交项目办评审名单按照申请人申报时间先后顺序排列,申请时间早的优先;
(二)量入为出原则:即根据基金项目总额度确定奖励名额;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筑梦” 基金奖学金项目实行公开评审,与项目奖励有关的资料单独立卷存档,随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每半年对奖学金项目实施工作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奖励款项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二)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相关档案制度是否健全,具体执行工作是否符合本办法要求;
(三)了解申请人奖励款是否到位及其学习、生活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在拨出每批奖励款30天内,对申请人进行抽样回访。
第二十六条 基层组织对申请人初选截止后,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章 奖励终止
在以下条件下奖励行为予以终止,且各方不承担相应权利义务关系;
(一)申请人在获得奖励款前死亡或者发生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
(二)申请人申报程序不符合要求;
(三)无奖励资金;
(四)重大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不能完成奖励;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吉林建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