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建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志愿者工作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吉林建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公益事业发展,规范参与基金会公益事业活动志愿者队伍的建设管理,保障志愿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志愿者指自愿参与基金会公益工作,为基金会、学校和社会无偿提供服务和帮助的学生、教师及社会人士。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基金会登记注册、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 志愿者条件与招募
第四条 志愿者条件:
(一)热心志愿者工作,自愿参加会基金会志愿者服务工作,道德品质优秀,乐于奉献,乐于为社会和他人服务;
(二)身心健康,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沟通能力,工作认真负责,有团队精神;
(三)具备一定的志愿者服务工作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第五条 志愿者招募:
(一)根据工作或活动的需要,发布志愿者招募信息;
(二)申请者自愿报名,或根据需要由学校相关部门推荐志愿者;
(三)基金会根据需求,在报名及推荐人员中确定人选,报基金会领导审批。
第三章 志愿者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以志愿者身份了解基金会概况和志愿服务的完整信息,自主决定参与志愿者服务活动。
(二)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培训。
(三)获得志愿服务所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请求基金会协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四)对志愿者服务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申请退出志愿者服务,注销志愿者身份。
第七条 志愿者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和基金会规章制度。
(二)服从基金会的安排和调配,认真完成志愿服务工作。
(三)自觉维护基金会和志愿者的形象和声誉,维护公益活动的声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不以志愿者身份或志愿服务名义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五)向基金会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如有变更及时修改;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或注销志愿者身份时,合理告知基金会。
第四章 志愿者培训与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办公室是基金会志愿者工作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志愿者工作计划和志愿服务活动的策划,招募志愿者,对志愿者进行培训和管理。
第九条 基金会根据具体情况,对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中的交通、用餐、服装、备品等费用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十条 根据志愿者的工作表现、服务质量和服务时间,对成绩突出的志者授予“优秀志愿者”证书,通报表扬。如志愿者为在校生,还可为志愿者提供实习或推荐鉴定。
第十一条 对于不按规定参加培训、不能完成规定的服务任务,以及违反纪律,给基金会或公益项目带来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取消其志愿者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吉林建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29日起执行。
吉林建筑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9年3月29日